2021成都公积金补缴政策

  调整公积金补缴规定

  ●新增: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资金。

  补缴登记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公积金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补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确认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当年累计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汇缴金额之和。补缴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单位应补充提供单位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到服务窗口办理补缴登记。

  (四)初次汇缴时间与单位登记(批准)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缴存

  ●新增: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