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以下统称“规定”),甲方系符合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对象,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乙方提供的缴款渠道进行缴存。缴存资金是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义务,保障甲方缴存资金的安全。
二、甲方缴存后有权按规定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如甲方申请贷款,乙方有权按照规定单方决定贷款条件、存贷系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贷款涉及的相关事项均按申请贷款时的规定执行,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三、甲方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存储余额。
四、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甲方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甲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不同时间段的补贴标准应按乙方公布的当期标准执行。甲方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向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甲方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六、甲方在乙方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的,可申请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甲方若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的缴存人,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自转入乙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八、甲方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拟中止本协议项下的缴存并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封存手续。封存后,甲方账户余额对应的计息、缴存补贴、贷款额度计算的权益按规定继续保留。甲方账户封存后需按规定恢复本协议项下缴存的,应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启封手续。
九、为减少甲方在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受理甲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向有关单位(如民政、住建、税务、人社部门及商业银行、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十、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按照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因乙方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甲方本协议项下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修订、废止,或其他相关规定及政策发生调整,甲方无条件同意按照新的规定及政策执行。
十二、甲、乙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协议。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以及乙方依甲方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账户注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为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者转至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原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
十五、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签署本协议的,视为同意并授权乙方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申办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代表甲方身份,且认可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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