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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即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16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价格调整至3.5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详见附件)。
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调整至2元/人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6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详见附件)。
三、附件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五、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和独立区域,及时做好系统更新、价格公示等工作,同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15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有效期至疫情结束或依法应当废止之日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四川采用价格联动、限价挂网等措施,持续降低检测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检测项目价格,已先后六次下调核酸检测价格,不断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