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

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

导语 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来了,适用范围为成德眉资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因正常就业流动在四市范围内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推进成德眉资(以下简称四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动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维护正常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四市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流动就业人员,因正常就业流动在四市范围内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四市职工)。

  第三条 【转移原则一】四市职工在四市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年限以及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暂不转移统筹基金。

  第四条 【转移原则二】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当月职工医保待遇按照转入地医保政策执行。

  第五条 【转移原则三】四市职工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应将其缴费年限等情况提供给转入地,并保留其参保历史记录。

  第六条
年限计算】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四市内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互认(实际缴费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互认的年限不适用于需以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享受资格的差异化政策。

  差异化政策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七条 【医保退休地确认】四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以下规则,可在四市中确认一地,享受该地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一)退休时,在四市中任一城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计互认年限),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选择一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二)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时间相同时,优先选择离退休时间最近的参保地)。

  (三)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且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未达到20年的,可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补缴至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补缴方式按补缴地医保政策执行。无力补缴或不愿意补缴的,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附则一】四市医保部门应加强职工医保转移机制探索,共同制定防范各市基金支出风险的调剂金制度,确保各市基金收支相对平衡。

  第九条 【附则二】省级医保部门颁布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相关文件后,四市另行制定门诊统筹转移接续办法。

  第十条 【附则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或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作出调整的,则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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