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成都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征求意见稿)》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6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
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5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2026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5年度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2969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2025年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33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2200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金额按2025年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确定,最低缴存金额为110元。

  二、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要求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https://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33/2026-07/07/content_fd37f4a045da4e9e9a84508158ed5f2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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