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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