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转公贷款对象+条件
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成都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小贴士
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贷款所购住房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受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单位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至少6个月、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灵活就业缴存人已缴存公积金至少12个月。
(四)借款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是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人。
(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银行已同意提前偿还该笔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是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产权明晰、无纠纷,除原商业贷款对应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居住权,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商转公贷款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含)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形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楼龄超过3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的;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的;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情形的。
二、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贷款金额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金额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公式计算的额度、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住房价值、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一)住房价值
1.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4-5次的不超过70%。
2.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3.住房价值按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中的最低值认定。
(1)成交价格以办理原商业贷款时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
(2)评估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为准。
(二)还贷能力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认定按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期限根据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确定为12个月的整数倍。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二)原商业贷款剩余还款期数以贷款银行证明为依据。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及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一)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户口簿(首页和借款申请人本页、未成年子女页)原件和3份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原件,单身须现场声明。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五)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2份。
(六)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函》。
(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含抵押条款),原件和1份复印件。
(八)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1份复印件。
(九)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时,可在柜台打印《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含未成年子女信息)。
(十)委托扣款(还款)账户:符合所选择贷款银行要求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借记卡Ι类卡原件和2份复印件。
(十一)收入相关资料: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最近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3.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12个月的社保参保缴费资料或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税凭证,可进一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和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股权分红、进/销货单据、经营账户银行流水等,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4.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12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十二)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的缴存人,以及办理过跨中心转移接续、需要根据原缴存提取记录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人,需提供对应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附有记账日期的缴存提取明细,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
2.如借款申请人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共享平台等渠道查询,且能取得查询结果的,则不需要自行提供。
(十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到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贷款申请,提交申请资料→贷款受理网点进行受理、调查、初审→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贷款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借款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贷款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点击查看:商转公贷款签约银行名单
推荐阅读:成都公积金商转公实施细则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解读文本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印发,于2024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规定》修订背景、热点问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