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审核
1.受理和初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家庭主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办公地点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审核。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审核,对经审核、再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居委会办公地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移动媒体等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4.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下称《准购证》)。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暑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准购证》,有效期6个月。《准购证》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准购证》只限申请家庭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符合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5.备案。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对象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保障对象名单盖章后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确定选房顺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公开抽(摇)号应当在纪检、民政、发改等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1)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2)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表彰为“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家庭;
(3)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庭;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
(5 )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的家庭;
(6)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7)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等公共管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家庭。
(三)轮候选房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顺序号之日起90日内,持《准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应按房屋顺序号与顺序号相一致的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因重大疾病、事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或自愿放弃购买的,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退出的房屋按顺序号顺延购买。
因当期房源不足,未买到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自动转入下批经济适用房销售轮侯,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下批《准购证》发放。轮候期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