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适用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已休或正在休婚假的,按现行《条例》规定的婚假假期补足,休假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完善补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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