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2021公租房租赁补贴最新消息

  一、补贴标准

  按照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33号)精神,对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发标准由原每月16元/㎡调至每月19元/㎡,新的租赁补贴计发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都江堰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内(含8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在4万元以内(含4万元);

  2.主申请人具有我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申请人在我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处于缴存状态。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内(含4万元);

  2.在都江堰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

  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5.持有都江堰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三)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

  2.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3.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4.与都江堰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申请人为非成都市户籍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还须持有都江堰市居住证。申请人为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须在与该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中非成都市户籍的还须持有我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对象为都江堰市户籍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非成都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2.申请对象为都江堰市户籍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及无工作的优抚对象或已成年的孤儿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都江堰市且不满3年的,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3.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申请人居住证、居住证积分结果(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自主查询并打印)、婚姻证明(未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用工单位注册地社区、街道(镇)提出申请。

  4.申请对象为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申请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地点

  1.都江堰市户籍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注册地社区、街道(镇)提出申请;

  3.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查验,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保、收入、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复核通过后,由用工单位持上述申请材料统一向单位注册地都江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保障标准是多少?

  都江堰市户籍居民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申请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比例是多少?

  1.都江堰市户籍居民租赁补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低保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100%执行;

  2.低收入对象及年收入3.2万元以内(含3.2万元)的家庭、年收入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3.年收入3.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1.6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4.年收入4万元至5.6万元(含5.6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2万元至2.8万元(含2.8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5.年收入5.6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2.8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单身居民,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6.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7.都江堰市户籍居民中,低保对象及年收入3.2万元以内(含3.2万元)的家庭、年收入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或家庭银行存款、有效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年限是多少?

  都江堰市户籍居民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期满后,经审核仍符合届时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领租赁补贴;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