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就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联合发文:
从2022年4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成都市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每年待统计部门公布成都市平均工资后,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动态调整执行。
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自愿成建制选择参加住院(含门诊慢特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完成缴费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人。
该政策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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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何改变?
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制定实施改革政策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参加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哪些?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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