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保关于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的通知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号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方式

  省本级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补助标准报销。

  二、报销标准

  (一)生育10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三)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三、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和终止妊娠时间判断待遇。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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