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医保目录内乙类范围的药品、项目和设施按比例先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含自费费用和超限价费用。
(示例:以下图两张四川省医疗保险结算单为例,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①医疗费总额-②基金支付总额-③自费费用-④超限价费用)。
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后,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应由个人支付的全自费费用和超限价费用(包括医保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自费医用耗材、自费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消咳糖浆”、“氢溴酸樟柳碱注射液”、“
氢溴酸樟柳碱片”、“美辛唑酮红古豆醇酯栓”、“复方四环素泼尼松膜”药品费用,也在本保障范围内。
(示例:以下图两张四川省医保结算单为例,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医疗费用=③自费费用+④超限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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