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产检标准调整:
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1000元;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6月1日之前标准:
女职工生育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700元。
女职工终止妊娠(流产/引产)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怀孕满7个月以上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