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生育报销标准有调整: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6月1日之前的生育报销标准: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
01女职工生育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700元。
生育医疗费: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生育津贴: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相应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113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02女职工终止妊娠(流产/引产)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怀孕满7个月以上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300元。
生育医疗费:怀孕满7个月以上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500元。
生育津贴:按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相应天数计发。怀孕满7个月以上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42天;怀孕未满4个月15天。
03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按照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04其他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待遇标准
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
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
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
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
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
施行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