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拟调整(附详情)

  成都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拟调整

  一、拟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单胎分娩5000元,有医学指征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发生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按本通知规定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标准同步调整。

  现行标准为:

  女职工生育

  产前检查费:700元。

  生育医疗费: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女职工终止妊娠(流产/引产)

  产前检查费:怀孕满7个月以上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300元。

  生育医疗费:怀孕满7个月以上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500元。

  二、拟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单胎分娩3000元,有医学指征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发生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现行标准如下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28周以上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满12周不到28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700元。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210元。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政策来源:成都医保局,链接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9005/2023-12/12/content_8711c31da58a41c69c6785b5113515f0.shtml?ErnA2UlbEv09=170295341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