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续发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失业人员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根据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身份证信息、法定退休年龄自动筛选出领金期满的当月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经认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失业人员,从次月开始续发失业保险金。
续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最长不超过11个月)。续发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将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