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细则(附详情)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实施细则》对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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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跨区(市)县区域的市级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提出,同时均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环境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家评审。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实施细则》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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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测试主体

  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为道路测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示范应用主体

  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示范应用主体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为示范应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

  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驾驶人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

  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车辆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和成都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条件。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实施细则》还对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提交测试申请及审核的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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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测试申请方面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道路测试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封闭场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在示范应用申请方面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示范应用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需要注意的是,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特别是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同时,根据《实施细则》,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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