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法定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 1年。
办理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
1.查验查验受胁迫的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声明书、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审查对《撤销婚姻申请书》及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报批拟写“关于撤销 xxx与 xxx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撤销条件的,印发撤销决定;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之不予撤销原因,并告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5.公告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 30日。
办理地址
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