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补领离婚登记证流程
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备注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提交 2张 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外部程序
1.初审(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1)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2)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
4.发证(1)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2)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内部程序
1、婚姻登记员初审;
2、婚姻登记员受理;
3、婚姻登记员审查;
4、颁发证件。
收费
9元/对
地址: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