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登记
前置条件:
死亡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死亡证明(按实际情况选择一种):
⑴公民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⑵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⑷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⑸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原件和复印件)
⑹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说明
可前往户籍地公安办证中心或户籍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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