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规汇总
导语 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台了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新变化呢?小编为大家汇总了缴存提取贷款的新规。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规汇总
一、成都公积金个人房贷存贷系数定为0.9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系数定为0.9,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
这一系数是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流动性状况等因素,根据“以缴定贷”“权利义务对等”的配贷原则,结合对贷款发放额和缴存职工贷款资金需求的测算等因素确定,今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存贷系数并对外公布。
那么,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具体为:每笔缴存资金乘以存贷系数再乘以存储月数,即得出该笔资金对应的贷款额度;所有缴存笔数对应的贷款额度相加,即为综合可贷额度。存贷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每年确定。实际可贷额度还需结合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贷款期限等确定。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细则出台限制多套房提取如何理解?哪些可以按月提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炉,成都公积金中心对此进行解读。
问:新政后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
答: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问:按月提取的业务是否需要每月都提出申请?可不可以累计提取?
答: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需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例如,职工李某于2021年10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于11月申请了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请提取,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就该套住房贷款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可将未申请提取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的还款额,累计在一起申请提取。
问:按月提取的业务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可通过成都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和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其中,职工还可以跟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每月自动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问:哪些提取业务同一个年度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这几类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进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受此限制,例如职工当年已办理了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还可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问: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怎么提取?
答: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问:新政后能否以公积金贷款所购的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
答:可以。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8万元,2021年10月20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3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5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5万元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问:异地房屋申请提取有什么变化?
答:2021年10月8日后,将原有“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无房,在川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以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将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问:限制多套房提取是什么?
答: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
问:限制多套房提取具体如何理解?
答:一是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规定,仅针对通过按揭或全款购买新房以及再交易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包含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其他提取业务。二是近五年内已办理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是以中心业务系统提取明细中的记载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0月8日以前产生的系统提取记录不纳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
例如,职工张某名下有两套住房,分别于2018年9月、2021年11月办理了这两套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由于2021年10月8日以前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不纳入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那么张某五年内仅有一套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
三是本市拥有的房屋套数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套数及取得时间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三套及以后的住房不能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例如,职工王某当前在本市有A、B、C三套住房,分别购于2011年、2017年、2021年,按照上述规定,C住房为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A住房由于购房时间超过了五年,也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仅有B住房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且购房时间也未超过五年,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问:职工不能在线上办理提取业务,也无法亲自到柜台办理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职工可委托他人办理除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以外的提取业务。委托方式包含通过手机 APP
办理委托登记,或填写纸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交由代办人代办业务时提供。
问: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何具体的规定?
答:有四个方面的衔接过渡规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三、公积金按月提取怎么办理?
申请条件、办理方法详解来了!
今日上午,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进行解读。
这些住房贷款能申请“按月提取还贷”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
据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已签“按年委托提取协议”
可自愿选择继续或终止
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有哪些申请条件?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若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在“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方式方面,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在每月执行协议的日期方面,“直冲本息”的抵扣日为每月还款日当日。“定额提取”的提取日为原则上为每月还款日前两日。缴存职工在还款日至当月末期间签约的,于次月起执行。
四、公积金缴5%还是12%,怎么定?详解“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出炉,成都公积金中心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答: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均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具体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在5%~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职工个人可在5%~12%的范围内,在不低于单位配缴比例的基础上,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配缴比例为8%,则个人缴存比例可选择的范围为8%~12%。
二、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单位。
三、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答: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四、实施差异化比例缴存的决议内容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决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分类规则;单位支持职工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更时重新进行表决等内容。
五、差异化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需要调整,如何办理?
答: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履行表决程序,确保决议事项的有效性,并将新的决议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
六、差异化比例单位为职工配缴的缴存比例需要调整,如何办理?
答: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未发生变化的,单位无需提交新的决议,直接按照调整缴存比例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例如,某单位已审批完成
5%、8%、10%三档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该单位为职工张三配缴的单位缴存比例为5%,现准备调整为8%,则该单位可按照调整缴存比例的管理规定直接进行调整,无需提交新的决议。
七、差异化比例单位的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单位应告知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事项,并按申报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确定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
八、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与职工进行协商?
答:一是对于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可与职工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二是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该月可不作缴存。
九、单位如何实施缴存基数协商?
答: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缴存基数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经每名需协商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如缴存基数标准需要调整的,应重新与职工本人协商确认。
十、缴存困难的单位有什么政策选项?
答:缴存困难单位有两种政策选项,一是降比,二是缓缴。
十一、什么是降比?
答:降比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按低于5%的缴存比例,在1%~4%之间选择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单位在降比期满后,应恢复到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缴存的单位在5%~12%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不属于降比,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主要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十二、什么是缓缴?
答:缓缴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单位在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哪些缴存单位?
答: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困难单位。
十四、缴存困难单位如何申请降比缓缴?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五、缴存困难单位申请降比缓缴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降低门槛,不再要求“单位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或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简化资料,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两年度财务报表,或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证明,以及单位社保缴存证明;三是优化流程,将降比缓缴业务的审批时限统一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
十六、降比缓缴的期限是多久?
答:降比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4个月,期满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需继续降比缓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十七、降比与缓缴能否同时申请?
答: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降比或缓缴,但不可同时申请。
十八、降比与缓缴该如何选择?
答:单位在选择降比与缓缴业务时,要综合评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程度,统筹兼顾好单位与职工的利益关系。一般首选降比,且降比的程度要与单位缴存困难的程度相匹配,特别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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