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泸州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公告

  2022年01月07日讯:因工作需要,泸州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及附件1相应岗位条件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

  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2名。

  三、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学位以学位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资格证书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海外留学生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应聘者必须在报名时已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

  4.年龄以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明确的相关回避规定。

  6.报考者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当试用期满且达到所在地最低服务年限,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公开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18:00止。

  2.报名方式及要求。附件材料电子版投递至指定邮箱(524951715@qq.com),电子邮件名称以“姓名+应聘岗位”的形式命名。应聘材料电子版要求:(1)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2)相关证书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3)报考人员如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审核意见(附件3)。

  联系人:郭琪,联系电话:0830-3101656。

  (二)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按照公告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于2022年1月20日前,通过报名邮箱告知应聘人员。

  (三)现场资格确认

  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携带报名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审原件、收复印件)到泸州市司法局(泸州市江阳区西路11号五楼一会议室)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根据适时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现场资格确认将结合面试工作一并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信息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

  温馨提示:现场资格确认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入境后解除21天居家或集中隔离的核酸双采双检阴性证明。有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核酸阴性证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点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和到达川内目的地后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核酸双检阴性证明。现场资格审查当天考生进入招聘单位时,应当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参加现场资格确认,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者方可进入。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面试

  经现场资格确认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面试,根据适时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结果当天公布)。面试考核中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成绩或资格的人员、未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为零分的人员、因岗位报名人数形不成竞争的面试成绩低于80分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政审考察和聘用对象。

  温馨提示:面试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入境后解除21天居家或集中隔离的核酸双采双检阴性证明。有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核酸阴性证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点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和到达川内目的地后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核酸双检阴性证明。面试当天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当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参加现场资格确认,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者方可进入。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个人档案材料,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在泸州人事考试网和泸州市司法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编聘用手续。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八)其他事项说明

  对于在以上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信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直至取消聘用。

  五、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泸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830-3101656(泸州市司法局干部人事科)

  监督电话:0830-3105013(泸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点击下载>>>

  1.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2.泸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3.同意报考意见

  泸州市司法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