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取方面,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应在收缴租金后3日内将收缴凭证上传至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
此外,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在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服务费标准方面,运营服务企业应在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降低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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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服务企业、出租人、承租人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和有关承诺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运营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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