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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资格申请表:

  

  申请指南

  1、企业申请

  企业通过线上申请方式获得资格,企业获得公租房资格认证是所属员工申请公租房资格的前提。

  企业的经办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保障各分管单位,管理单位对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编号、所属区域、经办人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获得资格认证。

  2、企业职工申请

  企业职工通过线上申请方式获得资格,前提是所在企业需要先获得公租房认证资格。

  企业对内部员工申请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市场监管局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公园城市建设局审核社保公积金、自住房、收入、公房资格等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公园城市建设局出具《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单》。

  申请条件:

  (一)有集体合租公租房需求的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工商税收关系应在成都高新区内。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员工入住时处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员工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三)已婚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单身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四)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11+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六)申请成都高新南区公租房的,单位注册地需在成都高新南区。

  (七)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3、个人申请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高新区户籍。申请高新南区公租房的,户籍需在高新南区。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成都高新区户籍的,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二)已婚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单身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成都市“11+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线下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

  (一)《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居民入住资格申请表》(原件,按手印);

  (二)申请人(已婚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已婚含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已婚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原件);

  (六)申请人(已婚含配偶)收入证明(原件盖鲜章,无工作单位需提供收入承诺);

  (七)申请人(已婚含配偶)社保或医保证明(原件,未缴纳需提供未缴纳社保承诺);

  (八)申请人(已婚含配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鲜章,无工作单位需提供收入承诺);

  (九)申请家庭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试算表(原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未缴纳的承诺); (十)上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仅年审需要)。

  补充:个人房屋登记记录证明、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试算表、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均可登录“天府市民云”APP下载打印。

  五、注意事项

  (一)租金支付执行先付后住原则。以家庭或个人方式申请的,租金至少半年支付一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间租金标准不变。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气、光纤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对象中有低保人员、特困人员、残疾人、属于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成员均在60岁以上等情况的,可按照《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申请及审核规定》(成房发〔2019〕2号)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公租房。

  (四)承租人因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承租人应及时申报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按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审部门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由公租房持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将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

  8.不再符合公租房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9.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六)公园城市局采取锁定房产信息、限制商品房合同备案及存量房交易备案等手段,强化住房保障群体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承租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需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手续的,需先与公租房持有单位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注销公租房租赁资格后,方可解除相关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