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3
14号),为进―步减轻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循序渐进、逐步纳入”原则,经研究,决定将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
二、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已将以上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如本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需进行调整,并做好前后政策衔接,确保政策稳定过渡。
四、本通知于2022年7月1日施行
附件: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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