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时间: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
1、“两类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含)。
2、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两类人员”具体包括:
1、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
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分别为“两类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按照我市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
发放方式:
“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
申领时间:
原则上应于我市规定的计发天数结束、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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