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个人交生育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施行时间: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参保待遇

  待遇

  “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小贴士: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夫妻双方自愿选择一方申领,夫妻双方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拓展阅读:成都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1000元;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5000元;

  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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