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0年成都个人、职工社保缴费标准~

一、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缴费标准暂按“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月平均5393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55%-300%(详见下表)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593.2元-3235.8元(详见下表)

  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7%+0.8%):409.83

  养老+医保缴费金额:1003.03元-3645.63元(详见下表)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15.72元/月(不划入个人账户, 不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43.14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加个体生育保险。)

  特别提示:

  1.根据成办发[2019] 17号文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 42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3.根据成医保发[2019] 18号文规定,单独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公告期内(1月-3月) 申请缴纳,逾期不得缴纳。

  5.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续保时不再参加个体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6.个人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业务办理次月生效,每月21日(12月为15日)代扣当月社保费,请在扣款日期前存够扣款金额,避免扣款失败给您带来不便。当月扣款失败的,次月将合并扣缴,连续4个月扣款失败的,将不再扣缴。

  7.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个体社保业务。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标准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X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X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简单来说,就是每个月单位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所以我们先要知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即可!

  一、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特别提示:

  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川办发[2018] 59号文和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 应及时缴纳。

  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②失业保险:0.6%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6.7%+0.8%

  ④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 ,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 ,最低为0.1% ,最高为1.425%。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0.8%

  ⑥合计:25%-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8%

  ②失业保险:0.4%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

  ⑥合计:10.4%

  特别提示:

  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 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 42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 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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