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宿舍途中摔伤致死算工伤吗?

下班回宿舍途中摔伤致死算工伤吗?

导语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

  员工下班回宿舍途中摔伤致死,算工伤吗?

  案情

  胡某系某学校厨师,居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某日,胡某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台阶处时,不慎摔倒,伤及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学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报材料。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胡某此次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胡某妻子不服,认为其夫是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伤致死,地点亦在工作场所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二)项的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等。

  本案中,胡某系学校食堂的厨师,其工作场所应为食堂范围内和与其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场所。

  事故当天,其受到伤害的地点是距其工作的食堂约200米外的男生公寓楼大门对面的台阶处,现无合理理由将该地点判断为胡某的工作场所。且学校和胡某妻子未举示证明胡某当时在受伤害地点,系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证据。

  因此胡某摔伤致死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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