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成都市民办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2024成都市民办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为指引,深化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定职责,以评价改革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将民办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作为评优评先、学费定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学校回归办学理性,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和发展学生特长,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巩固和增强成都基础教育的良好生态。

  二、评估目标

  全面科学评价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引导民办普通中小学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评估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评估目标、内容和方式依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实施。

  ——坚持质量优先。以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为遵循,形成“规范办学为基础,教育质量为保障”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体系。

  ——坚持以评促建。增强评估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性,引导和促进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评估周期。3个学年度为一个评估周期,全市各民办普通中小学每个周期须接受1次办学水平专项评估。

  (二)实施主体。按照民办普通中小学管理权限分层实施。各区(市)县采取交叉评估或第三方评估开展此项工作,评估结果经市教育局复核后依法适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指标体系。成都市民办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由《民办普通中小学年检指标体系》与《成都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成都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构成(以下简称教育教学质量体系)。

  (四)等级评定。参加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学校须上一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总分均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最终得分计算方式为:

  年检指标体系得分*40%+教育教学质量体系得分*60%=100分

  五、结果运用

  (一)作为诊断学校问题的重要手段。应用评估结果科学诊断学校发展的优势与不足,引导学校高质量发展、特色发展,提高全市民办普通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二)作为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及相关负责同志、教职工等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学校学费调整的重要参考。民办普通中小学调整收费标准须在提出申请前完成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将综合评估结果纳入学校收费标准制定的“质价相符”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