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特别扶助金申请指南

  法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以及《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通知》(成卫计发[2016]47号)等。

  申请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相关材料向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个人提供的材料,告知申报人是否通过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对材料审查通过的,工作人员询问申报人相关信息。录入《申报表》信息、打印《申报表》1份、申报人签字确认、加盖指模;

  第三步:由各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乡村联合调查、乡级初审、乡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录入系统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每年12月30前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申请材料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报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报人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证明材料;

  5.申报人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其他相关的婚育证明材料。

  (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报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报人依法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申报人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报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的婚育证明材料。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报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报人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5.独生子女死亡材料或伤残证明(三级以上残疾证);

  6.一张一寸照片;

  7.其他相关的婚育证明材料。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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