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成都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