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证流程

  成都公证流程

  1、申请(《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材料(《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③申请公证的文书;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受理(《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4、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审查。

  5、出具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