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申请受理(冷静期)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各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登记(发证)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特别提示(冷静期)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推荐阅读:成都离婚登记办理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