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中国内地居民都可在成都办理,注意,两人均不是四川户籍的,需要至少其中一方办理了成都居住证,并到居住证发放地办理。

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 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3. 本人的结婚证。

4.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证照片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彩照,粘贴尺寸3.5×4.5(cm))。

5.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同时,您也可以直接到您要去的婚姻登记处咨询。

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申请受理(冷静期)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各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登记(发证)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特别提示(冷静期)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