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部分特殊情形产假休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