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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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及换发机构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拓展阅读:《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对象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首签机构及要求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母亲办理,如果领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申请时需携带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前取好符合要求的新生儿名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医学证明》,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不得塑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