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及补发机构:一般是在当地的妇幼保健院
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南)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机构,成都市的补发机构原则上是各区(市) 县级妇幼保健院。
拓展阅读: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对象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首签机构及要求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母亲办理,如果领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申请时需携带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前取好符合要求的新生儿名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医学证明》,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不得塑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