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成都军人落户最新政策

  8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5部门印发了《四川省公安机关拥军优属八条措施》(简称“八条措施”)

  一、建立拥军优属绿色通道。现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军人配偶、父母、子女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全省公安户政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窗口、一站式办理点“拥军优属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户政业务。

  二、优化军人身份证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军人身份证受理、审批、制证、反馈流程,公安机关办(制)证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队驻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主动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协助指导军队政治工作部门规范采集军人身份证人像信息。

  三、优化符合在四川安置条件退役军人落户已审定安置去向,在拟安置地无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申请在拟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机关单位集体户落户。转业军官办理安置落户手续时,因制发周期无法及时提供转业证原件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入户联系函》和接收单位开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办理。

  四、完善军人家庭父母落户政策。分类制定与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符合本地实际的军人父母随子女落户规定,切实解决夫妻均为军人的家庭父母在超大城市落户问题。

  五、优化征兵政治考核流程。在省内普通高校和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推行“一站式”征兵政治考核服务,实现大学生应征入伍、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军校政治考核“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对学校未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可协助全程办理。

  六、完善公民兵役信息管理服务。加强公安人口管理系统与兵役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互通,及时更新公民兵役登记信息和服役状况。对2021年8月1日后入伍(新兵入伍、直接招收军士、军校学员入学)的公民保留户籍,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信息支撑。

  七、健全军地联防联治机制。公安机关主动与驻地部队保卫部门对接,建立部队驻地周边治安形势分析定期研判机制,属地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部队驻地周边治安隐患排查、实有人口清理等工作;健全军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公安机关依托“四川e治采”等载体,全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军地联动做好源头化解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八、打击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行为。公安机关加强与军队政法部门联系,积极建立军地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沟通、快速响应、紧密协作,发现侵犯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损害军人形象声誉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据了解,以上8条新措施于8月1日正式在全省实行。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实施,四川公安已提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制定配套政策规范,并完成对全省公安户政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窗口、一站式办理点的改造和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

  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一、问:“八条措施”有哪些亮点?

  四川省公安厅:

  我们将全省公安户政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窗口、一站式办理点设置的“军人优先”窗口集中升级改造为“拥军优属绿色通道”,优先服务范围从现役军人扩大到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消防救援人员。与部队相关部门协商,进一步优化军人身份证受理、审批、制证、反馈流程,将公安机关办(制)证环节压缩到30个工作日内。

  二、问:措施中提到,军人配偶、父母、子女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全省公安户政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窗口、一站式办理点“拥军优属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户政业务。相关证明材料包含哪些?

  四川省公安厅:

  1.现役军人凭《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兵证》,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优先办理。

  2.军人配偶、父母、子女提供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与军人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政部门查档的离婚协议书可作为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问:“八条措施”中包含了军人家庭及退役军人的落户政策。此前,军人家庭及退役军人的落户政策如何?新措施实施后有什么变化,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便利?

  四川省公安厅:

  此前,夫妻双方一方为军人的单军人家庭老年父母可以通过投靠子女的方式落户;已审定安置去向,在拟安置地无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可以落户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共集体户。新的拥军优属措施实施后,解决了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家庭夫妻均无户口,一些家庭的父母想落户到子女服现役地时自身不满足该城市落户条件,又不能以投靠成年子女政策落户的困境。此次的新策也是公安机关关爱军人军属,用实际行动为他们排忧解难的倾心之举。已审定安置去向,在拟安置地无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拟安置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机关单位集体户落户,有利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切实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化解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