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入户成都指南

  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成都落户办事指南:

  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前置条件: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其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成都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父或母及被投靠人需同时到场提交申请);(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父母、未成年子女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证明及病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028-68382288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