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本市注册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集体户: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入户人数应达10人及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按注册地产权房屋、公司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所在地顺序设立集体户。
大中专院校设立集体户按《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执行。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产权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函(需加盖单位公章) ; (原件)
2、本单位设立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 (原件复 印件)
3、办公经营场所或集体宿舍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 (原件)
5、落户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无房证明; (原件和复 印件)
6、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原件和复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