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
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
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 ; (原件)
2、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本人住房的提供) ; (原件)
3、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 (原件)
4、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 ; (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备注:
一、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
1.城镇地区的:
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 ;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未拆迁无证住房:农村房屋无产权佐证材料,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农村房屋无产权佐证材料,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军人的) ;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