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住证积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计分标准

  成都居住证积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计分标准

  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1、 “自有住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以下住房: 

  (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 

  (2)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

  (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住房租赁”,是指申请人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 

  3、“连续居住”,是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按1分/年累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