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堂县租赁补贴政策相关问答

  一、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答:户籍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家庭成员仅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劳动合同及社保如何认定?

  答: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单位与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单位必须一致。我市用工单位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注册的单位。

  三、申请对象年收入如何认定?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四、曾转让过住房的,可以申领租赁补贴吗?

  答:户籍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须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五、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答: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为1年。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协议期限同房屋租赁剩余期限。房屋月租金低于月补贴标准的,按房屋月租金标准发放。

  户籍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自补贴协议复核通过后次月起每3个月发放1次。

  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租赁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计算,发放前用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须对申请人的从业情况进行确认,每3个月发放1次。

  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用工单位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七、租赁补贴协议快到期怎么办?

  答: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用工单位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