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成都公务员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材料+流程+地点)

2018成都公务员工伤认定申请指南(材料+流程+地点)

导语 成都本地宝为您带来2018成都公务员工伤认定申请指南。包含2018成都公务员工伤认定申请流程、材料以及地点。

  一、工伤认定承办单位、时间、地点

  (一)市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及中央驻蓉和省垂直管理机关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工伤认定,由市人社局负责。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受理认定工作

  受理时间:相对集于每周二、周四办理。

  受理地点: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22楼32223号房间。

  联系电话:61888329 61888324

  (二)区(市)县级公务员及中央驻蓉和省垂直管理机关在区(市)县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工伤认定,由区(市)县人社局负责受理认定工作。

  二、申 请

  (一)公务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人社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其中,《成都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后,涉及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后,于公务员受伤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二)各级机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附后)。表内“申请事项”一栏中,应由公务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签字确认人为受伤害公务员近亲属的,应提交签字确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受伤害公务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公务员受伤后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出院证明书等,或者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公务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受伤害公务员受伤事实的证明材料;

  3、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还应提交市编委下达的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1、公务员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还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初始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有关机构、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受 理

  (一)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人社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补正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人社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补正材料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未按照《成都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2、公务员退休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3、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且超过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法定时限的;

  5、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单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6、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作出决定

  1、人社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工伤决定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受理的案件加盖“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区(市)县人社局受理的案件加盖“XX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五、更 正

  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可书面申请更正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相关内容,人社行政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

  1、机关(单位)与受伤公务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出具工伤公务员伤情诊断结论发生变化且无异议的;

  2、决定书中表述内容存在笔误的。

  《工伤认定更正通知书》属于不改变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性质的行为,是原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六、撤 销

  (一)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撤销原受理决定,出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告知受伤害公务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因机关(单位)或者受伤害公务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法定事由证明原决定确实存在过错的,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可依法自行纠正”的规定,自行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出具撤销决定书,并重新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转交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告知受伤害公务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对于调查核实中发现的受伤害公务员存在隐瞒客观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通知有关机关(单位)重新核实证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送 达

  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应通知相应的机关(单位)在20日内领取。机关(单位)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1份由机关(单位)保存于公务员个人档案,1份由机关(单位)转交公务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其他需要转交机关(单位)保存的工伤认定类相关文书或者材料,应当及时转交。

  推荐阅读:公务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分享本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