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生多少个子女?什么情况可再生育?
《条例》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2、育儿假如何规定?
《条例》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3、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谁来保障?
《条例》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4、有无其他保障和福利?
基本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孕检等方面,《条例》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就业保障方面,《条例》新增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场所方面,《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5、谁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不再只是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谁负责?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7、民族地区怎么实施?
《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8、原来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老人还能享受奖励扶助么?
《条例》新增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9、违规了怎么处罚?
《条例》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什么时候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已公布,现已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