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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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11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婚假、生育假、护理假时间敲定! 该决定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 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