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婚假生育假延长官方文件下载入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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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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