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官宣婚假由5日延到20日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婚假。依法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五日。

  (二)延长生育假。符合规定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申请同意还可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

  (三)延长男方护理假。将男方护理假由二十日延长至三十日,方便男方照护妻儿,共担责任。

  (四)完善婚育假期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享受十个工作日育儿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

  (六)完善婚育假期落实保障机制。用人单位不落实规定假期的,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到: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天,在结婚登记前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九十天,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二十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延长生育假一百五十天。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按照生育子女数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天。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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