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新规有哪些变化?

  《婚姻登记条例》新规有哪些变化?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深化婚姻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的便利性;

  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条例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还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领证不用户口本了)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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